【典型案例】昔阳法院 发卖有毒、无害食物案件
根基案情:2020年5月5日至2024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甲以33700元的价钱,从7名养殖户处收购未经查验检疫且死因不明的牛共计18头,正在位于昔阳县树条峪村的牛场屠宰后,将生牛肉或加工成的熟牛肉食物对外发卖。2024年9月13日,机关将屠宰牛利用的东西、单据、记实买牛账本、疑似卖牛肉获利的人平易近币95500元、给牛打针的药品及打针器等进行依法并随案移送至本院。
第一条:出产、发卖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该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的“脚以形成严沉食物中毒变乱或者其他严沉食源性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出产、发卖未经查验检疫的死因不明的牛肉供他人食用,其行为已形成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被告人李甲犯出产、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之现实清晰,确实充实,成立。本院分析考虑被告人李甲的犯罪现实、性质、情节、立场、表示等要素,对被告人李甲判处响应的科罚。按照《最高、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打点风险食物平安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查验检疫不及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成品的,该当认定为脚以形成严沉食物中毒变乱或者其他严沉食源性疾病,收购、发卖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罪。食物平安法令、律例对食物运营从业人员了保障食物平安的权利,工做中要严酷依规履行响应职责,不然就有可能形成发卖有毒、泛博运营者该当恪守法令和底线,必然要运营、规范运营、从正轨渠道采办食物,关心食物的检疫证明,提高认识,学会使用法令兵器本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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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出产、发卖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脚以形成严沉食物中毒变乱或者其他严沉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惩罚金;对人体健康形成严沉风险或者有其他严沉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后果出格严沉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财富。



